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将有关方案(草案)、报告等主要文件提前一周发给教职工代表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并综合各代表团(组)意见和建议,对报告或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出通过或否决决议。通过的方案由校行政组织实施。被否决的方案如校党政领导认为仍有必要,可经修改后,再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作出修改、变更或废除时,须重新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