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一般行使五项职权,即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或否决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民主推荐选举权。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单位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视为无效。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对单位及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单位及单位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
审议建议权
(一)范围:行政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改制)方案、财务预决算、年度工作计划、实行政务、校务、院务、(所务)公开工作情况、履行集体合同的报告及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程序:
1、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将会议主要文件提前一周发给职工代表,征求职工意见。
2、职工代表大会对工作报告或方案进行审议,综合各代表团(组)意见和建议,对报告或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3、职工代表大会对决策的实施作出大会决议。
审议通过或否决权
(一)范围: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改制)方案和与职工密切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二)程序:
1、上述范围内的有关方案,工会要参与拟定。
2、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一周应将方案送交职工代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3、职工代表大会对上述方案进行审议,并作出通过或否决决议。通过的方案由行政组织实施。被否决的方案,如行政领导认为仍有必要,可经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查。
4、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作出修改、变更或废除时,须重新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决定权
(一)范围:福利费管理使用方案及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二)程序:
1、方案须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一周印发职工代表,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
2、行政有关部门根据征集的意见和建议,吸收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人员参与修改完善方案。
3、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方案并作出决定,由行政负责组织实施。
4、审议决定的方案,如需修改、变更或废除时,应重新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行政领导如对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方案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复议,如被否决应按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办理。
评议监督权
(一)范围:监督评议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二)程序:
1、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工会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代表组成的民主评议领导小组,领导民主评议的全过程。
2、民主评议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可结合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进行。
3、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分别向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述职报告。
4、职工代表根据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和岗位责任,全面评议干部的德、能飞勤、绩,在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民意测验。
5、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对评议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写出评语,如必要,可提出对干部奖惩、任免建议。
6、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将评议结果向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汇报,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向被评议干部通报情况,对其进行鼓励和教育。
民主推荐选举权
范围:推荐选举本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设立董事会的单位,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职工协商代表。
程序:
1、按照中央关于选拔领导干部要发扬民主、群众参与的要求,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中,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做好民主推荐王作。
2、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单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职工协商代表。
第十六条 非公有制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可结合自身实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单位管理者(或董事长)关于单位发展、建设运行情况工作报告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实行政务、校务、院务(所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或者否决单位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方案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3、监督单位落实涉及本产业(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实行校务、院务(所务)公开及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4、对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投信任票。
5、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职工协商代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单位党政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具体操作程序参照本规程第十五条。